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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040号原告: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60467856Y。法定代表人:程书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51850116W。负责人:刘孟吉,系该公司经理。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18元,减半收取2409元,由河北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