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建德、杨喜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德,杨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86-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德,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喜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喜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喜磊自收到(2017)鲁1702执686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6)鲁17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喜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喜磊驾驶的吉B×××××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查封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喜磊驾驶的吉B×××××号解放重型厢式货车查封于菏泽市安民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准过户、变卖、转移、转让、抵押、藏匿赠与他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