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喜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祝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喜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喜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被执行人祝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580000元,案件执行费8200元,案件诉讼费4800元,合计人民币59300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某的银行存款5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