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与王瑞胜、张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胜,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张冬梅,王瑞涛,王瑞峰,王瑞响,张涛,王瑞胜,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张冬梅,王瑞涛,王瑞峰,王瑞响,张涛,王瑞胜,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张冬梅,王瑞涛,王瑞峰,王瑞响,张涛,王瑞胜,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张冬梅,王瑞涛,王瑞峰,王瑞响,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胜,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负责人:张林林,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张冬梅,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王瑞涛,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王瑞峰,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王瑞响,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张涛,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王瑞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原审被告张冬梅、王瑞涛、王瑞峰、王瑞响、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瑞胜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瑞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瑞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