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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隋跃英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跃英,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隋跃英,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隋吉宾,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52年7月21日生,满族,住大连保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跃英与被执行人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