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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红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红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特1号申请人:姜红艳,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田,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姜红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姜光辉,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姜庄,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姜红艳的儿子。2015年12月10日晚,姜光辉跟随闽东渔船64993号出海捕鱼,在东经118度10分,北纬23度9分海域作业时失踪,报案后,福建省东山县公安局陈城边防派出所组织官兵及辖区渔船在事发海域进行搜寻,无任何搜救结果,福建省东山县陈城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姜光辉已确定不存在。申请人姜红艳申请宣告姜光辉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姜光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光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本案中,姜光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事发地福建省东山县陈城边防派出所已出具证明证实该公民不可能存在,本院发出的公告期三个月期限仍未发现姜光辉的下落。申请人姜红艳申请姜光辉死亡的事实应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宣告姜光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