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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陇某村村民委员会、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韩某1、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某村村民委员会,韩某1,韩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1,住陇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住陇南市。上诉人陇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韩某1、韩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陇某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寇彩霞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