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应辉与熊克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辉,熊克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罗应辉,男,1967年10月18日,土家族,居民,住古丈县。被执行人熊克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古丈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住所地古丈县交通警察大队二楼。申请执行人罗应辉与被执行人熊克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公司已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张 开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