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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米兰、杨英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米兰,杨英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特3号申请人:蔡米兰,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军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英珠,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代理人:杨余粮(系被申请人杨英珠的父亲),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蔡米兰申请认定杨英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米兰称,蔡米兰与杨英珠系母女关系。杨英珠与同村何海炎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何海炎经常辱骂殴打杨英珠,导致杨英珠于2014年6月开始精神失常,生活无法自理。之后,蔡米兰将杨英珠接回家中生活。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2月25日,蔡米兰带杨英珠到厦门市仙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9天,杨英珠被诊断为偏执型××症。因病情复发,杨英珠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10月14日分别两次再次到厦门市仙岳医院住院治疗。杨英珠一年之内因偏执型××症三次到厦门仙岳医院住院治疗,生活上不能自理,社会功能受损严重,自知力缺乏,杨英珠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认定杨英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英珠未提出书面意见。杨余粮称,其与杨英珠系父女关系,对蔡米兰的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杨英珠,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蔡米兰与被申请人杨英珠系母女关系,2015年12月28日,杨英珠被送至厦门市仙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症,之后因病情复发,于2016年8月22日,2016年10月14日再次到厦门市仙岳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3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杨英珠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杨英珠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衰退明显,目前精神活动严重脱离现实、知、情、意不协调,也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受××理症状影响,杨英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表达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蔡米兰申请认定杨英珠为无民事行为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英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芸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