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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某1与李某、白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李某,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4970号原告:白某1,女,2014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原告母亲),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才,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2,男,2009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白某2母亲),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3,女,2014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白某3母亲),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4,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华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天津市某大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1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原告白某1之法定代理人马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才,被告李某、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1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天津市××里××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天津市××路××里××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天津市XX道XX小区XX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天津市河东区××道××楼××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天津市××××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天津市XX道XX室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白某5名下保险450309.7元的六分之一份额;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牌照号为津N×××××汽车(蓝色宝马)的六分之一份额,牌照号为津H×××××汽车(黑色本田雅阁)的六分之一份额;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承德XX有限公司欠付白某5工资报酬等,共计2810000元的债权,主张应得份额;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法定监护人与被告李某丈夫白某5在2012年前后相识,后来随着两人长时间的交往,逐渐产生感情,双方在××××年××月××日生育一女,双方对此女疼爱有加,但不幸的是在2015年7月27日原告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留下原告无依无靠,原告父亲去世时与被告李某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父亲财产均被各被告占有,当时事情突然,原告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原告法定监护人认为原告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继承,故提起诉讼。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白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2、生活照片6张;3、录音3段;4、视频4份。各被告答辩意见如下:各被告是在白某5去世之后才知道有白某1这个女儿的存在,各被告对白某1为白某5亲生女儿的事实不认可。关于诉讼请求当中前四套房产,并非白某5或者被告李某的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XX道的房屋是被告李某身份证上的地址,但是被告李某对其没有所有权,XX里的房屋现在确实登记在白某5名下,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白某5生前立有遗嘱,已经明确把XX里的房产处分给被告李某。关于保险问题,受益人是被告李某,理赔款已经赔偿完毕,应该归属被告李某所有。两辆汽车是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黑色雅阁轿车在2013年已经卖给了被告白某4,卖了70000元,只是没有过户。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外,各被告不同意原告继承份额,如果法庭认为原告有一部分继承权的话,各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货币补偿。各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2份及发票1份;2、坐落于天津市××里××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3、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赠与承诺,个人贷款还款计划;4、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清单;5、被继承人白某5与被告李某的结婚证明;6、被告白某2和白某3的出生证明。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各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2、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定。对于各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2、5、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中房屋产权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抵押部分有异议,不真实;对于赠与承诺的真实性有异议,不真实;对于证据3中的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1、2、4,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因系电话录音,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各被告出示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里××室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产登记信息;被告李某名下津N×××××轿车及津H×××××轿车登记信息;被告李某名下某1银行的尾号为XXX7及XXX6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被告李某申请,本院向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调取白某5的人身保险投保书;向某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调取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对于以上证据,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白某5于2015年7月27日因车祸死亡。白某5配偶为李某,白某5与李某婚生子白某2、婚生女白某3。白某5父亲白某4,母亲马某1均在世。现原告白某1起诉来院,表示其系被继承人白某5非婚生女,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白某5的遗产。故本案成讼。本案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本院就涉及问题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原告白某1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的问题。原告白某1表示其系被继承人白某5的非婚生女,系白某5的继承人,并且提供证据为河北省XX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白某1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母亲姓名为马某2,父亲姓名为白某5及白某5的身份信息。庭审中,各被告对于白某1的身份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白某1已经提供了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其与白某5之间的亲缘关系。各被告虽然予以否认,但是没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定原告白某1系被继承人白某5的女儿,具备继承资格。二、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具备继承资格的为被继承人白某5的配偶李某、儿子白某2、女儿白某3、父亲白某4、母亲马某1及原告白某1。三、关于本案中财产部分的整理。(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本院调查如下财产:1、房产部分:(1)、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道××楼××室房屋信息;(2)、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江××小区××室房屋信息;(3)、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道元点××室房屋信息;(4)、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室房屋信息;(5)、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室房屋信息。本院先后至天津市产权登记中心河西分中心、南开分中心、河东分中心进行查询。其中,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里××室房屋确实存在并已调取;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江××小区××室房屋无登记信息,查询到被继承人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产信息并已调取。南开区的房屋、河东区的房屋都没有登记信息。2、车辆部分:被告李某名下津N×××××轿车及津H×××××轿车基本情况。本院前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查询以上财产确实存在。3、现金部分:被告李某名下账户62×××47及62XXX86的存款情况,本院先后前往中国某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1支行及中国某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2支行进行调取,已经调取到信息。4、债权部分:原告请求调取河北省迁安市某公司近两年转给白某5的往来账;调取河北省承德市某有限公司欠白某5的债务状况;调取白某5名下存款及保险。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属于基于身份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旨在对于被继承人确定财产进行析产和继承。所以继承财产应该是明确的,对于尚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及债权凭证确定的财产,继承案件中无法在各继承人中直接分配。本案中,被继承人对于该公司是否享有债权,数额是多少,债权种类是什么,都是不确定的。故原告应该先将该债权予以确定后,才能在继承案件中予以分配。基于此,本院对于原告申请的以上调查项目不予准许。原告提出追加承德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原告申请调查白某5名下的存款及保险,因缺乏明确线索,本院不予调查。(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向本院递交财产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本院调取如下财产信息:1、被告李某向本院请求调取涉诉房屋的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本院前往某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支行调取以上信息。该行已经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据等。2、被告李某向本院申请调取被继承人白某5的保险情况及理赔情况,本院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调取白某5的保险单。该公司已经提供。综上,对于以上涉案财产进行整理如下:(1)、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里××室房屋;(2)、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屋;(3)、被告李某名下津N×××××轿车及津H×××××轿车;(4)、白某5保险理赔款;(5)、被告李某名下的两个存款账户余额,但原告放弃主张。四、关于以上财产的分配问题,本院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李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里××室房屋的分配问题。经查,该房屋属于白某5和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进行继承分配,故该房屋1/2份额属于被告李某所有,剩余1/2份额由原、被告六人共同继承。即该房屋中被告李某享有7/12份额,原告白某1,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占1/12份额。关于房屋价值双方协商为2207940元,故原告白某1应该占有份额换算成现金价值为183995元。经各被告协商,被告李某取得该房屋,向原告白某1支付对价后,被告李某占该房屋2/3份额,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占1/12的份额。(二)、关于白某5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屋的归属问题。各被告主张,白某5去世之后,在整理白某5遗物的时候发现白某5在生前书写了一份赠与承诺,表示将该房屋赠与被告李某个人所有,鉴于该房屋尚有部分贷款没有清偿,故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待贷款还清之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该承诺上有白某5的签名。各被告当庭提供了这份赠与承诺。在质证中,原告对于赠与承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对白某5的签字及指纹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准许。原、被告双方在本院选取鉴定机构,本院亦召集鉴定机构及原、被告双方就鉴定事宜进行沟通,并记入笔录。双方向鉴定机构提供了共同确认的样本。鉴定进行过程中,原告又对样本提出异议,不再认可当时确认的样本,鉴定机构表示鉴定无法进行,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向本院退回该鉴定事项。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对于该份赠与承诺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于该份赠与承诺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按照该项赠与承诺的内容执行。该房屋系被继承人白某5婚前购买,被继承人白某5有当然的处分权利。其在赠与承诺中,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被告李某所有,故该房屋应当判归被告李某所有。但是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在婚后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支行贷款,抵押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被告李某系共同还款人。截至目前,该房屋尚有部分贷款没有清偿。对此,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本院函询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该行回函表示,实际继承人在偿还该行贷款本息之后才可以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故坐落于天津市××路××里××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需要在偿还抵押权人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三)、关于被告李某名下津N×××××轿车及津H×××××轿车的归属问题。以上车辆属于白某5和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进行继承分配,故该车辆1/2份额属于被告李某所有,剩余1/2份额由原、被告六人共同继承。即两辆车中被告李某享有7/12份额,原告白某1、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占1/12份额。庭审中,经双方协商,两辆车的价格总计为220000元。被告李某表示要求主张两辆轿车的所有权,本院准许。津N×××××轿车及津H×××××轿车均归属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需要给付原告白某118333元,给付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18333元。(四)、关于被继承人白某5的保险理赔金归属问题。经查,2012年12月6日,投保人被告李某为被继承人白某5投保人身保险,保险人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白某5,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李某。在白某5死亡之后,保险人向被告李某理赔450309.7元。对于保险理赔款的归属,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主张系遗产,应该依法继承。各被告主张应该归被告李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受益人明确为被告李某,故保险理赔款归受益人被告李某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用以继承。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于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白某5去世后,原告白某1作为其女儿,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综合以上本院对于财产部分的调查、析产、分配,原告继承以上财产的现金价值为202328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里XX室房屋由被告李某、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共同所有。其中被告李某占2/3份额,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占1/12份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白某1房屋折价款183995元;二、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路红XX里XX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在偿还抵押权人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三、牌照号为津N×××××轿车及津H×××××轿车归被告李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白某1,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18333元;四、驳回原告白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3.52元,由原告白某1承担2185元,被告白某2、白某3、白某4、马某1各承担2185元,被告李某承担15298.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白某4、马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宇明审 判 员  王小江人民陪审员  王宪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昊博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