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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覃桂洪与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洪,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423号原告:覃桂洪,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西43号区横荷镇7号小区33幢A2之一、二。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桂洪诉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桂洪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桂洪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嫣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