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330号原告庞某,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庞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