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1、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46号原告:王某,女,192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被告:刘某1,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被告:刘某2,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被告:刘某3,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被告:刘某4,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被告:刘某5,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被告:刘某6,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王某与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