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根与山东达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山东达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19号原告:李根,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沭住临沭县滨海东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2********。被告:山东达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南门大街*号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座****室。原告李根与被告山东达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所签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将房屋内所属物品在不损害房屋现状的情况下清理完毕,将楼房交还甲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8日,原告李根与被告山东达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费以及租赁费的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2017年的承包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告李根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