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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新建、徐孝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建,徐孝卫,李秋英,纪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新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孝卫,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徐孝卫之妻。被执行人纪昌超,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新建与被执行人徐孝卫、李秋英、纪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孝卫、李秋英、纪昌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纪昌超名下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上述车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纪昌超从2017年4月份开始每月30号之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且本案申请人放弃对上述车辆的处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孝卫、李秋英、纪昌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