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48号申请人: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潘剑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珊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潘荣利,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陈锦柏自愿以其名下的车号为鲁BL35**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隆赛航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陈锦柏名下的车号为鲁BL3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