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1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光前、史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前,史长江,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1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光前,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江西省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史长江,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云,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5)信民一初字268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保证人项维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88号11幢1-101、1-201、1-301(产权证号3082137号)、保证人王琴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房产证号30××56、30××83、30××93)及保证人朱志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52-54号1-1505(房产证号30××74)房产,因本案法院已作出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曹光前申请解除位于保证人项维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88号11幢1-101、1-201、1-301(产权证号3082137号)、保证人王琴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房产证号30××56、30××83、30××93)及保证人朱志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52-54号1-1505(房产证号30××74)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证人项维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88号11幢1-101、1-201、1-301(产权证号3082137号)、保证人王琴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房产证号30××56、30××83、30××93)及保证人朱志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52-54号1-1505(房产证号30××7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