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俊伟与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河南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伟,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河南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1304号原告陈俊伟,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法定代表人韩砚曾,经理。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工里*号。委托代理人乔玉顺,男,系建筑段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献磊,经理。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民睢路西侧。原告陈百胜诉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河南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诉争的事实发生地兰考县火车站地段不归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管辖。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百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