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顺天硅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顺天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文县碧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东,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顺天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文县碧口镇豆家坝。法定代表人:曾维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童,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顺天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茜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