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诉被告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11民初292号原告吴××,女,汉族,1995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被告候××,男,汉族,199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原告吴××诉被告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晨光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6日在燕子山金六角饭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生一子取名候××。2013年因为候××不谋正业,经常在家玩电脑,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殴打,原告无奈只好离开被告,带着孩子在父母家居住。2013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父亲来到原告父母家对原告进行了殴打,2016年4月被告父亲在燕子山韵达快递遇到原告,在韵达快递的家里殴打了原告,还对原告进行了恐吓。自从原告带着孩子在父母家居住以来,至今被告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也未来看过孩子。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必要,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非婚生子候××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以证明儿子候××于2012年11月15日出生现年5岁;3、《证明》,以证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候××。被告候××辩称:为了孩子,不想分开,分开对孩子成长不利,不同意分开。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6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候××,现年5岁。后原、被告未补领结婚证,候××现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生活。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儿子候××于2012年11月15日出生;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生活。4、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子,现原告诉求由其抚养。本院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与被告候××所生育之子候××由原告吴××抚养,被告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候××成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晨光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