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毛念臣与王文成、刘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念臣,王文成,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毛念臣,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文成,男,62岁,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海东,男,47岁,汉族,农民,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念臣与王文成、刘海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念臣要求被执行人刘海东履行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刘海东给付毛念臣欠款62463.00元;2、刘海东自2015年9月21日始以62463.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调查,2017年5月7日,给付28000.00元,余款刘海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亦未按时报告其财产状况,刘海东名下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毛念臣约谈,申请执行人毛念臣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