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新女其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特18号申请人:孙新女,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孙新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新女称,其丈夫王炳海于1997年9月2日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19年,经多方查找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王炳海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炳海,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营房村XXX号,系申请人孙新女的丈夫。王炳海于1997年9月2日因故离家后至今未回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孙新女申请宣告王炳海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炳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炳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被申请人王炳海失踪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炳海死亡。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孙新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