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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740黄海英与徐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英,徐晓明,黄海英,徐晓明,黄海英,徐晓明,黄海英,徐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740号原告黄海英,女,1977年生,汉族,职业个体。被告徐晓明,男,1983年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英与被告徐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