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卜金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同村陈某江拉土盖房影响其出行,遂决定制造一爆炸物吓唬陈某江。2016年10月,陈某某使用大地红鞭炮的药面、药捻以及二踢脚、铁珠子自制一个爆炸物。2016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陈某某手持自制爆炸物,先后去了陈某江和村干部陈某1家,均被村民拦阻在门外。经公安部鉴定,陈某某自制爆炸物为火发火爆炸装置。同时提供了陈某某自制的爆炸物(已分解)、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同村陈某江拉土盖房影响其出行,遂决定制造一爆炸物吓唬陈某江。2016年10月,陈某某使用大地红鞭炮的药面、药捻以及二踢脚、铁珠子自制一个爆炸物。2016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陈某某手持自制爆炸物,先后去了陈某江和村干部陈某1家,均被村民拦阻在门外。经公安部鉴定,陈某某自制爆炸物为火发火爆炸装置。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某自制的爆炸物(已分解)2、调取证据清单3、拆解说明,献县公安局技术室对疑似爆炸装置进行拆解。数得钢珠246枚,称量药粉69克(附照片)。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涉案疑似爆炸物以烟火剂为爆炸做功能源,以纸质圆筒为烟火剂盛装物,以药捻为传火元件,以钢珠为填充物,构成火发火爆炸装置。5、河北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从所送检材中检出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硫离子、钾离子、铝离子、镁离子。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因为陈某江拉土挡住了我的过道,影响我出行,我妻子找他做工作说不通,这就制造了“炮仗”拿着去找陈某江跟他说,吓唬他。我把一挂大地红鞭炮的药面塞进二踢脚里边,接着倒进去一把铁珠子,把药捻放进去,我自制的炮仗呈桶状,大概20厘米长。7、证人陈某1证言,2016年10月19日晚12点多钟,有人敲大门,我问是谁,他说你不开门我就扔进去了,这时我听见陈某2说别开门他身上有东西,我拿着手电出去,看到陈某2和陈某3两人正用手摁着陈某某,并从陈某某手中抢过来自制的开天雷。8、证人陈某2证言,当时听到外面有人砸门,我和陈某3出去后看到一个黑影正砸陈某1家大门,我们走到跟前,看见陈某某一手拿打火机一手拿自制开天雷,陈某3上去把陈某某摔倒,我把开天雷抢过来,我们就送陈某某回家了。9、证人陈某3证言,所述内容与陈某2所述基本一致。10、献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2016年12月28日将陈某某刑事拘留。1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坤审 判 员 许西广人民陪审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净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