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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库、王桂全、刘会成、王朋、朱学利、王丙和、孙长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桂库,王桂全,刘会成,王朋,朱学利,王丙和,孙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桂库,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王桂全,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刘会成,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王朋,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朱学利,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王丙和,男,汉族,东丰县。被执行人孙长发,男,汉族,东丰县。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桂库、王桂全、刘会成、王朋、朱学利、王丙和、孙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