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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军杰与陈荔汉、苏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杰,陈荔汉,苏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644号之一原告:张军杰,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荔汉,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苏玉富,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张军杰与被告陈荔汉、苏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军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杰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张军杰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