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振华与被执行人贺成刚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毛振华,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贺成刚,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毛振华与被执行人贺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成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毛振华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成刚归还申请执行人毛振华借款本金54万元及所拖欠的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78000元,并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80元,保全费3220元,由被执行人贺成刚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将贺成刚名下持有的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的原始股份抵顶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毛振华各项费用803532元(其中借款本金54万元、拖欠的利息78000元、及正常利息162000元、案件受理费9980元、保全费3220元、执行费1033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毛振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332元已由被执行人贺成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