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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司绪泽、郭顺与吴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绪泽,郭顺,吴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710号原告:司绪泽,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郭顺,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吴兴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绪泽、郭顺与被告吴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绪泽、郭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司绪泽、郭顺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