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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叶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叶凌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0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张洪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渝,男,1987年5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支行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1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支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叶凌云,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叶凌云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