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65号周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65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教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原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全部减免。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