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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崔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181号原告:崔某1,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关友。被告:张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现在山东省。原告崔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1、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崔某2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06年,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2(现读小学二年级),于××××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不合,也由于风俗习惯及饮食习惯不适应,纯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2013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2016年7月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已无法再有任何能力顾及家庭及抚养女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如所请。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崔某2由被告父母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崔某2,目前随被告父母生活,读小学2年级。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潍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目前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许。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对于女儿崔某2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系在监服刑人员,无法直接抚养女儿崔某2,为有利于女儿崔某2成长,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女儿崔某2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自行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作为崔某2的母亲,享有对女儿崔某2的监护权。被告主张女儿崔某2由祖父母抚养,但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后,被告不直接抚养女儿崔某2,有探望女儿崔某2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崔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女儿崔某2由原告崔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崔某1自行负担。三、被告张某对女儿崔某2享有探望权,原告崔某1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