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仝红军、王会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红军,王会玲,张爱娜,翟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仝红军,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爱娜,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翟建江,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红军、王会玲与被执行人张爱娜、翟建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