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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仝红军、王会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红军,王会玲,张爱娜,翟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仝红军,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爱娜,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翟建江,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红军、王会玲与被执行人张爱娜、翟建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