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风云与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云,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98号原告:田风云,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风云诉被告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风云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