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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风云与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风云,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98号原告:田风云,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风云诉被告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风云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