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建国与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国,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792号原告:范建国,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曾良,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范建国与被告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范建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范建国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