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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建国与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国,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792号原告:范建国,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曾良,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范建国与被告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范建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范建国负担。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