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成娣与刘付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娣,刘付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485号原告:周成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兵,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主要负责人:罗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成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周成娣负担。审判员 郑先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雨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