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勇与吴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吴琦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83号原告:薛勇,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英,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吴琦金,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薛勇与被告吴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薛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勇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薛勇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