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65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释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