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龙德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德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029号申请人:山东龙德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华特路5311号。法定代表人:尹培农,董事长。被申请人: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镇华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昌华,总经理。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