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有、常立清与王忠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常立清,王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申请执行人常立清。被执行人王忠伟。本院在执行王有、常立清与王忠伟排除妨害纠纷(2016)辽1421民初506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王有、常立清与被执行人王忠伟在所争议的空地上双方都堆放有杂物,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宜强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