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浩波、武汉鸿广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彭浩波,武汉鸿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佳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彭光贵,梅兰萍,梅劲松,汤薇,林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674号之一原告: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安,董事长。被告:彭浩波,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鸿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贵,经理。被告:武汉市佳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贵,经理。被告:彭光贵,男,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梅兰萍,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梅劲松,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汤薇,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林娟,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浩波、武汉鸿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佳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彭光贵、梅兰萍、梅劲松、汤薇、林娟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圣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