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1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伟文、吴茨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文,吴茨平,周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伟文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吴茨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周智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赣1029执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智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义东支行62×××78账号上的存款,现因要将该款扣划至本院用于履行申请人黄伟文、吴茨平的欠款。依照>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智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义东支行62×××78账号上的存款93110.88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