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文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埝,男,生于198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油市。200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2年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2时左右,被告人任文埝来到苍溪县城,以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住所楼下的一辆价值6644元的“新大洲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文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文埝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文埝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文埝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任文埝盗窃摩托车行至四川省中江县被侦查人员人赃俱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扳手。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任文埝在侦查阶段辩称自己没有盗窃,摩托车是其购买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2009年5月8日被告人任文埝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2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物证作案工具扳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被盗摩托车照片及购买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苍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任文埝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盗窃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文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文埝当庭认罪,被盗摩托车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任文埝具有坦白情节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埝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坦白情节,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任文埝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文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艳丽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彬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