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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异议人孙士惠--张少兵与王全涛、陈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异37号案外人:孙士惠,女,汉族,1960年11月9日生,住濮阳市大庆路。委托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少兵,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濮阳市中原油田。委托代理人:李向红,女,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五一路。本院在执行张少兵申请执行王全涛、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士惠对执行陈鹏位于濮阳市长庆路中段工商银行油田支行家属院南院2单元东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士惠称,其与被执行人陈鹏是母子关系,但濮阳市长庆路中段工商银行油田支行家属院南院2单元东户的房产,系案外人孙士惠于2014年4月5日从段金山手中购买的。案外人孙士惠向段金山支付房款59万元,其中,2014年3月13日,案外人向段金山之妻转款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转款9万元,已付清全部房款。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贵院将案外人位于濮阳市长庆路中段工行油田支行家属院南院2单元东户的房产查封不当,请求解除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称,贵院执行(2016)豫09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执行的是被执行人陈鹏的房屋,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有生效(2016)豫09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陈鹏住址。2、被执行人陈鹏一直在此居住,并有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出具的陈鹏自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缴纳电费明细,户名是被执行人陈鹏。3、涉案房屋长庆路油田工行家属楼2号楼2单元9号交纳电费发票交款人系陈鹏。4、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油田支行对濮阳市供电公司在2017年出具的证明信中写明原我行职工段金山因工作调往郑州,所住房屋长庆路油田工行家属楼2号楼2单元9号卖给陈鹏,望贵公司见信后将段金山名下的电费缴费手续转移至陈鹏名下,证明时间是2014年5月20日,落款并有段金山、陈鹏及单位领导的签字。5、被执行人陈鹏在濮阳市华润燃气公司交纳燃气信息,用户名是被执行人陈鹏。6、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6月30日陈鹏交纳燃气费明细单用户名仍是被执行人陈鹏。7、中原石油勘探局供水管理处用水登记卡户名由段金山直接更名为被执行人陈鹏。8、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水费清单上涉案房屋税费户名是陈鹏。9、2016年至2017年供热收费单户名是被执行人陈鹏。10、房屋户主修改记录显示记录自2014年户主由段金山改名为陈鹏。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该房屋是被执行人陈鹏的房产,均与案外人没有任何关系。被执行人陈鹏自2014年起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故贵院执行该涉案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因王全涛、陈鹏欠申请执行人张少兵借款未还,申请执行人起诉来院。2016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豫09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王全涛偿还张少兵借款83.4万元及利息,陈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执第13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鹏位于长庆路中段路东家属院南院2单元5层东户住宅一套。另查明,案外人孙士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4月5日其与段金山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1份,段金山、孙卫军结婚证1份及孙卫军出具的证明1份、工行中原油田设计院支行出具的账户清单3份。主要内容为:段金山将涉案房产出售给孙士惠,双方协商房屋出售价格为59万元;案外人孙士惠于2014年4月5日将购房款59万元全部付清,因该房系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至今未过户。该房屋自2014年5月至今,由案外人孙士惠及儿子陈鹏等占有使用。本院认为,案外人孙士惠于2014年4月5日与段金山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依法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本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执行措施,依据不足,故应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濮阳市长庆路中段工行油田支行家属楼2号楼2单元9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闫军勇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