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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4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马某,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李某1申请执行李某2、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1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本院提起执行督促申请。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0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某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李某1拆迁款一百二十五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此款自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李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李某2、马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24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1于2012年11月2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3年2月17日查封了马某名下位于丰台区×××401房屋,于2013年5月6日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朝阳区×××401号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2、马某名下有车辆信息。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李某2、马某,被执行人马某因病无法到庭,被执行人李某2及其女儿马艾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马某于2013年8月9日因病死亡。执行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银行存款108162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将被执行人李某2名下工资账户冻结,并分别在2013年11月6日和2016年3月29日将冻结的工资25084.82元、875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上述扣划案款在交纳执行费后均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1,现李某2工资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另查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丰台区×××401号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拍后于2015年3月27日以138万拍卖价成交,执行法院已将拍卖款扣除评估费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1。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执行督促的执行案件,应该是案件客观可以执行而执行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目前案件仍在继续执行中,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李某1要求督促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1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同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艺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