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洋、方娟等与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方娟,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46号原告胡洋,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现住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原告方娟,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占恒胜,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小北门89号。法定代表人曹茂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友,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方娟诉被告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洋、方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洋、方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为275.00元,由原告胡洋、方娟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审判员 : 张 琳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