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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庄景生与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景生,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景生,男,1967年9月14日生。被执行人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董东村。被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庄景生与兰考县许河乡盛鸿木业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杰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杰名下车牌号为鲁RQM0**、豫AY0W**、豫AZ8J**车辆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松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董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