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以燊申请执行杨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燊,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以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被执行人:杨文龙,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关于张以燊申请执行杨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文龙在雅安市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分社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现被执行人杨文龙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文龙在雅安市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街分社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