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文杰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刑终9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杰,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任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城建办办事员,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伟劲,系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粤1802刑初6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文杰以未查明陈文杰职责范围,在验收证明和结算书上签名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以及签名的行为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红斌审判员 罗立兵审判员 何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