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祖胜与谭祖平郭辉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祖胜,谭祖平,郭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祖胜,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祖平,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力,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郭辉群,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谭祖胜因与被上诉人谭祖平、原审被告郭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祖胜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即案由错误。民间借贷的前提是既有借贷的合意,又有资金融通行为。本案中,谭祖平并没有实际向谭祖胜提供资金。而且,双方诉争的是涉案2014年3月9日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即谭祖胜应否补偿谭祖平10万元。一审仅凭谭祖胜于2014年3月9日出具的借条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不当;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本案的承诺和补偿协议均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谭祖胜系国家公务人员,对涉案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也不是开发商,仅仅基于对大家庭的责任和化解家庭矛盾而向谭祖平的妻子出具承诺,后与谭祖平达成补偿协议。前述承诺以及补偿协议系谭祖胜在未经大家庭讨论的情况下由谭祖胜擅自实施的行为,没有大家庭成员的一致协商同意,也没有共同义务人的签字,应属谭祖胜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前述承诺和补偿协议均未成立并生效。(2)一审认定本案的承诺和补偿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当。谭祖胜向谭祖平承诺的事项,以开发商征用大家庭的承包地、自留地以及其父坟地为事实基础,然而,开发商征用前述土地的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补偿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应归于无效。本案中,承诺、补偿协议均系基于前述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而形成,亦当然无效;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非法买卖土地违法,买卖土地取得的还房属违法所得。谭祖胜与谭祖平之间的承诺、补偿协议以及借条,实质上是谭祖胜与谭祖平之间的分赃协议,即分配买卖土地的违法所得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先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因此,本案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未裁定驳回起诉而直接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谭祖平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谭祖胜隐名参与了郭辉群等人的房地产开发,作为隐名合伙人,谭祖胜为了妥善处理谭祖平的房屋被擅自拆除的事务,同意将万梁小区第一期电梯楼住房一套无偿转让给谭祖平。因未能提供电梯房,由谭祖胜补偿谭祖平差价款10万元,并由谭祖胜向谭祖平出具了借条;2.本案中,无论房地产开发行为是否违法,谭祖平的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占用之后,有权依法获得补偿;3.谭祖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作出承诺、签订补偿协议、出具借条的意义,而且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行使撤销权,故应受前述行为约束;4.本案及其处理与谭祖平及谭祖胜所在的大家庭无关,谭祖胜使用大家庭、行政先行处理等概念,旨在扰乱视听,属缠诉行为。原审被告郭辉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或意见。谭祖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被告谭祖胜、郭辉群共同赔偿原告谭祖平财产损失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一审诉讼中,谭祖平诉请将本案案由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并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10万元补偿款。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熊家芬是原告谭祖平的妻子。2010年9月15日,被告郭辉群(甲方)与熊家芬(乙方)签订《还房协议》,约定熊家芬将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分水岭4组的房屋4楼1底计220平方米房屋交给郭辉群用于商品房开发,郭辉群还熊家芬位于万粮小区的240平方米房屋,包括商住房屋和电梯房各一套。现原告谭祖平已取得商住房屋及普通房屋各一套。2011年10月31日,谭祖胜给熊家芬出具《承诺》:“承诺人:谭祖胜住万州区分水镇老林沟42号就家庭因征地房屋补偿部分还房,同意将万梁小区第一期电梯楼1号楼15层房屋由谭祖胜购买后无偿转让给三哥谭祖平,谭祖平不再参与原家庭所有征地的房屋补偿分配及原父亲坟墓所在地的开发使用。双方签字不得反悔。特此承诺”。谭祖胜作为承诺人签字,熊家芬同意该承诺签字确认,郭辉群作为在场人签字确认。谭祖平当庭对熊家芬的行为予以追认。原告谭祖平已取得还房两套。2014年3月9日,谭祖胜与谭祖平签订《补偿协议》:“甲方:谭祖胜、谭祖伟、谭祖琼。乙方:谭祖平。甲乙双方就2011年签订原大家庭土地还房的协议由于原签定协议是还电梯房,现只能还普通房壹套,存在差价问题,经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签字生效不得翻悔”。甲方仅谭祖胜一人签字。莫延湘作为在场人在该协议上签字。随后,被告谭祖胜给原告谭祖平出具《借条》:“今借到谭祖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属实,该款系补原协议补偿电梯房差价款。(该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谭祖胜2014.3.9在场人莫延湘20**年3月9日。(该借款用原父亲坟所地新修房壹套作抵押)”。另,2015年8月19日,谭祖平以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准予谭祖平撤回该案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谭祖胜于2011年10月31日给熊家芬出具《承诺》、于2014年3月9日与原告谭祖平签订《补偿协议》的原因各执一词,现无法查明本案诉争债务10万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被告谭祖胜自愿承担补偿原告谭祖平10万元这一债务,出具《承诺》并签订《补偿协议》,内容不违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是被告谭祖胜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谭祖胜应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谭祖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给原告谭祖平出具《借条》,载明原告谭祖平将被告谭祖胜据《补偿协议》中应支付的10万元作为借款出借给被告谭祖胜,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应按新法律关系处理。《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前,被告谭祖平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谭祖平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谭祖平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谭祖平与被告郭辉群仅签订《还房协议》,原告谭祖平已取得还房两套,但并未签订补偿协议;被告郭辉群在《承诺》中仅作为在场人签字,并非承担责任的主体,故被告郭辉群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被告谭祖胜为协调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而受胁迫出具《承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2015年原告谭祖平撤回一审起诉后再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谭祖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祖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谭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谭祖胜负担。二审中,谭祖胜、谭祖平及郭辉群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谭祖胜主张本案存在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违法行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该事实主张进行证明。谭祖平辩称谭祖胜系土地经营开发项目的隐名合伙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在谭祖平的房屋被拆除的情况之下,谭祖胜承诺自愿购买一套电梯房并将该电梯房无偿转让给谭祖平的行为系谭祖胜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在未购买电梯房并无偿转让电梯房给谭祖平的情况下,谭祖胜自愿补偿谭祖平10万元钱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系谭祖胜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在此事实基础之上,谭祖胜与谭祖平将前述10万元补偿款转为借款,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涉案10万元并不是买卖土地的对价,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谭祖胜系以开发经营项目合伙人或者隐名合伙人的名义作出承诺并签订协议,故谭祖平依据承诺、补偿协议和借条向谭祖胜主张权利,与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本身并无关联。谭祖胜与谭祖平之间应按新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因此,谭祖胜关于本案案由不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承诺和补偿协议不成立亦无效、本案应行政先行处理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谭祖胜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裁判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谭祖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 亮审 判 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杨尚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