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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梅东东申请执行余效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东东,余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梅东东,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效发,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效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效发在三日内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效发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牌坊路美的家园C幢3单元305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1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余效发所有的位于光山县城牌坊路美的家园C幢3单元305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17547予以查封、扣押。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垒 来源:百度搜索“”